2025-01-09 16:14:51 | 三涯网
2022年 北京 中 医药 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 工作 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是国家“ 双一流 学科”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新一届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现有3个校区,分别为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和望京校区。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三条 学生 学习 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 毕业 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 证书 及学位证 书 。
第四条 学 校招 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和招生与 就业 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和其他相关校领导、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 研究生 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三涯网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 大学生 、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 毕业生 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和我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招、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 艺术 团招生、少数 民族 预科招生、内地 西藏 和 新疆 高中班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均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办法并执行。
第十三条 为贯彻“人心向学”办学理念,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当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 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按照 平行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 高考 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提档时出现同分情况时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类型。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已投档考生,采用“投档分优先,遵从考生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清”),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包含 内蒙古 自治区)。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除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 理工 类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数学、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时,顺序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再比较选考科目及相关成绩:
实行“3+3”模式的省份比较顺序为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历史、政治、地理;
实行“3+1+2”模式的省份的比较顺序为物理(历史)、化学、生物、政治、地理。
专业调剂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条 我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药学、公共管理类、药事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英语、护理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或中英双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至公共管理类专业。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 学费 ,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康复治疗学、药事管理、英语、护理学(本科一批或本科批未单列计划)专业为5800元/年,其中9年制专业和“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按照本科生标准收取,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标准执行;生物工程专业为5500元/年 ;公共管理类、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法学(医药卫生)、护理学(本科二批或本科批单列计划)专业为5000元/年。住宿费为900-1200元/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2022年入学的所有专业学生均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学习。 新生 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到校报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53911283;
招生网址:;
E-mail:zs@bucm.edu.cn;
纪检监察电话:(010)5391104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黑龙江省高水平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共有校本部和佳木斯校区两个办学地点,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医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于2004年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15年晋升为全国文明单位,同年荣获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8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第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为校本部和佳木斯校区。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审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发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
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条 学校对已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从考生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清”),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出现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同的情况时,除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五条 护理学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一般为4000—6000元/年/生,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通过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咨询电话:0451—82193455、82193477、87267011
87267012、87267013、87267014、87267015
信访电话:0451—82193453
传 真:0451—82193026
招生网址: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53号
邮 编:154007
咨询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信访电话:0454—6050339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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